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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期检查报告
一、论文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
论文进展情况如下:
2020.12.18-2021.1.1 数据收集
2021.1.1-2021.1.5整理数据
2021.1.5-2021.1.11开战答辩
2021.1.12-2021.1.31 学习国内外研究资料
2021.2.1-2021.3.31 完成论文初稿
2021.4.1-2021.4.30 根据导师意见修改论文
2021.5.1-2021.5.31完成毕业论文定稿。
2021.6.1-2021.6.15 准备毕业设计答辩
9000多字的论文初稿已经完成。 经过详细修改,听取导师意见后完成二稿。
2.论文相关资料查阅
2.1 虚拟货币属性
表格1
货币理论
数据说
财产说
卡蓬达认为比特币案例反思报告,与传统货币相比,比特币具有五个特点:去中心化、稀缺性、高度可分割性、匿名性和不可逆性,被认为是一种新的“数字黄金”[1]。
廖卓悦在《对窃取比特币行为方法论的思考》一文中认为:比特币来源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种数据,窃取比特币确实是“突破和绕过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系统”没有经过同意。” ,未经授权进入系统”,将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”,从字面解释上就可以得到验证。
Twomey 指出,比特币和商品货币在本质上非常相似,都具有商品的一些特征。 希望将比特币这种类似的虚拟财产纳入调整监管范围[2]。
洪树宁在其《比特币:一种新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》一文中认为,比特币具有与货币相同的五种功能——价值规模、流通手段、支付和存储手段、世界货币。
此外,赵雷学者、谢杰学者和张謇学者也持相同观点。
陈飞飞和父亲广西在《比特币相关财产挪用犯罪的认定路径》一文中认为:虽然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案例反思报告,虚拟货币在我国也不能转化为不动产,但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和财产性。 具有转移的可能性,价值可实现,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。 廖卓岳、周铭传等学者也持相同观点。
2.2 司法实践
近年来,司法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的判决逐渐增多。 笔者将比特币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检索,发现北大刑事判决书1059份,其中以比特币为犯罪客体的判决书有855份。 其中,侵犯财产罪580起,其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275起; 诈骗罪282起,盗窃罪265起,破坏计算机系统罪19起,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35起,抢劫罪12起。
在司法实践中,以比特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一般呈现两种犯罪类型:一类是侵犯财产合法权益罪,一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(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)。
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比特币作为犯罪客体的案件,刑法保护的方式至少有两种:(1)假设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,通过盗窃等侵犯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来保护其所有权; (2) 由于系统数据是比特币的基本属性,因此可以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。 但其刑法保护之所以多元化,是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仍未达成一致。
三、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
1、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
2.对部分收费情况和性质认识不足
3.论文各部分之间的衔接不够好
采取的措施:深入了解国家政策,认真学习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加深理解,并根据导师意见修改论文。
四、下一阶段论文工作安排
完善论文初稿以解决上述问题; 在导师的建议下修改论文,完成定稿。
5. 参考文献
[1] 卡蓬达公里。 “数字黄金”比特币及其监管挑战[J]. SSRN电子期刊,2018。
[2]P 托米。 停止范式转变:比特币监管的必要性[J]。 三位一体 Clrev,2013 年。
[3] 洪树宁. 比特币:对金融体系的新货币挑战[J]. 中国信用卡, 2011(10): 61-63.
[4] 赵磊. 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——从HashFast Manager诉Marc Lowe案看[J]. 法, 2018(04): 150-161.
[5] 杨志琼.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“口袋化”及其处理路径的实证分析[J]. 法律评论, 2018, 36(06): 163-174.
[6] 陈飞飞,广西师父。 比特币财产侵权犯罪的认定路径[A]. 上海市法学会. 《上海市法学研究》文集(2020年第23卷、第47卷)——上海市法学会判例法研究会文集[C].:上海市法学会,2020:5.
[7] 廖卓岳. 窃取比特币的方法论思考[J].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, 2020,39(07):45-48.
[8] 周铭传. 比特币盗窃的定性分析[J]. 南通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20,36(03):103-109.